凌霄说法凌霄律师接受CETV1法
2022/6/4 来源:不详(凌霄律师点评视频)
年7月3日晚19时30分,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律师接受CETV-1《法治天下》栏目采访,就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湖底生物别乱捞》进行了专家点评。
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胡娟、罗波等十八人,在明知洪泽湖处于封湖禁渔期且全年全湖禁捕螺蛳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快艇拖网的方式到洪泽湖水域捕捞螺蛳;
随后,被告人罗波等人与被告人孙乃林联系,将非法捕捞的螺蛳全部出售给孙乃林;被告人孙乃林在明知罗波等人在洪泽湖禁捕期内非法捕捞螺蛳,仍予以收购余斤螺蛳总价人民币元,其中已支付元,未支付元。
最终,被告人孙乃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余18名渔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不等,缓刑执行。
针对本案,凌霄律师解读:
长期以来,保护生态环境领域一直受到“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环保执法难”的困扰,迫切需要司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从民事角度上看,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九条就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环保问题的重视程度。
从刑事角度上看,刑事制裁手段被公认为是治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首先是因为刑事制裁手段能够直接剥夺或限制行为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条件和能力;其次是因为环境刑法具有极大的威慑性,可以更多地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此外,环境刑事制裁手段具有个别鉴别功能,可以警醒那些环境意识淡薄者不要以身试法。而对于购买非法捕捞物种的行为定罪量刑更加体现了从源头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的力度和决心,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吕氏春秋》曾云: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过度捕捞无异于杀鸡取卵,全民增强环保意识才能给自己、给子孙后代留下更大的财富,毕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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